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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1頁(第1頁)

敵人思路清晰有條不紊,胡玥隻好繼續抗争:“你剛才說,模仿他人的創意,這就是模仿了創意。”

“哪裡模仿了?男人和女人交換了靈魂,面對身體機能的改變,不知道該如何上廁所,這是很正常的情節,就像談戀愛的小說都有牽手、擁抱和接吻,是不是曆史上第一個人寫了接吻情節以後,就不能再有人寫了?”

用沈澹的話來說,胡玥簡直就是在被何帆吊打。

碰上個黑臉包公一樣的法官,問胡玥是否還有新證據,如果沒有他們的庭前會議就結束了。

胡玥急得直跺腳,沒想到沈澹竟然真的一點都不打算幫她,雖然她準備得是比較倉促,但調色盤居然被推翻,這是她沒料到的事。

門外漢甄甄看得雲裡霧裡:“原來這就是法官審判阿?怎麼不像美劇裡面交叉詢問證人?胡律師你好厲害哎!”

“阿?”居然被誇,胡玥真是汗顔……她是做了什麼居然讓人産生這種誤解。

“你隻要提出一句質疑,對方卻需要那麼長篇大論地去解釋,是不是你的火力太強讓她招架不住?”

胡玥不知該怎麼回答,隻好撓撓頭“呵呵”兩聲。

甄甄見狀,更天真地問:“所以我們是不是赢了?”

“阿?不不不,被告剛才完全否認抄襲了你的作品,我們還需要找出更加厲害的證據才行。”

“我明白了,我們要加大火力,一舉擊潰她!”甄甄做了個加油的手勢。

心虛的胡玥也隻好跟着做了一樣的手勢。

“那我回去等你消息噢!胡律師,必勝噢!”

第23章捉到一枚槍手(四)

一路上沉默着回到家,沈澹也破天荒地沒有諷刺打擊胡玥,一言不發地回到自己房間。

對手是學霸是天才,胡玥沒有那樣的能力去鑽研法學理論,既然從雷同字數上不能突破,就隻能另辟蹊徑。

她第三次看完《陰差陽錯》這本小說,這蹊徑找了半天,還是沒有辟出來。

半小時後,胡玥端着一碗手工芋圓西米敲開沈澹的門。

“老大,請接受這碗甜品。”

沈澹的臉差點沒繃住:“這是什麼意思?在挑釁我的道德底線嗎?我是那種一點小恩小惠就能收買的人嗎?”

胡玥撇撇嘴,就知道會這樣,還不如自己吃呢。

正要把美食送到自己嘴邊,碗卻被一隻手奪了去。

“恭喜你,我還就是這樣的人。”

胡玥方得有點歡喜。

“說說吧,被告抄了什麼?”

“我都看了三遍了,如果按照法庭的質證意見,調色盤的那些都不能成立。”

“隻要你想找,是一定能找出來抄了什麼的,标點符号也可以抄,名字也可以抄,人物設定也可以炒,故事情節也可以抄……”

對阿,胡玥突然意識到自己看了兩本書下來的感覺,雖然沒有明顯的抄襲,但是總覺得兩本書很像,就是那種兩個人不是雙胞胎,也算不上有血緣關系,而是生活在一個屋檐下的養子女,生活習慣和說話行動讓人能夠分辨出他們是一家人。

沈澹繼續說:“網絡小說本來就是虛構的,沒有曆史溯源,誰會那麼蠢成篇成段地去抄,抄也要抄得高級一點,大綱細綱有沒有重合?時間軸人物成長有沒有交疊?語言風格人物性格是不是類似?主要情節有沒有大量地一緻。”

一席話讓胡玥茅塞頓開,沿着另辟的蹊徑埋頭苦讀了一天一夜,盡管沈澹對沒有人給自己做飯發出嚴重抗議,但胡玥已經在尋找真相的道路上一去不複返,什麼都動搖不了她不勝不休的決心。

兩天後,經過梳理和整理後的胡玥版的調色盤呈到法官面前。

“法官,被告抄襲的是原告的思想。”

“思想?”

“最原始的抄襲,是把小說原封不動地搬過來改成自己地名字,我們一眼就能看出來,這種情況抄襲的是表述;進階後的抄襲,是經過一次翻譯,把小說譯成自己的風格,上一次網友制作的調色盤就能說明這種情況,會讓你看着很像,但如果一定要說它是,就會陷入讓人模棱兩可而不能判定;還有一種最高級的抄襲,是抄襲思想,被告後創作的小說和原告先創作的小說有同樣的思想、同樣的情節和故事主線,這是我制作的調色盤,待會我會進一步說明。”

何帆今天穿着黑色連衣裙,很知性,桌上還是高高的一摞書。今天的她戴着一副眼鏡,更增添了她學霸的氣息。

“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》第二條規定:“著作權法所稱作品,是指文學、藝術和科學領域内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制的智力成果。”在這條規定裡,沒有提到原告所稱的思想也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。思想和表達二分法是我國著作權法的理念,直白地說,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,不保護思想。這是因為思想是主觀的抽象的,難以認定的,更重要的是,一旦放開了對思想的保護,勢必會打擊其他創作者的積極性,不僅在文學創作上,還包括廣告設計、影視編劇、建築設計等領域。另外,國際上也是這樣的理念,美國1976年《版權法》第102條(b)規定:“在任何情形之下,不論作者在作品中是以何種方式加以描述、表達、展示或顯現的,對原創作品的版權保護都不擴及作品中的一切屬于想法、程序、過程、系統、操作方法、概念、原理及發現的部分。TRIPs協議第九條第二款規定,版權的保護應該延及表達方式,但不延及思想、程序、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。《伯爾尼公約》指南提到能受到保護的是表現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。”所以,從理論上來說,原告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。至于事實依據,需要等原告進一步闡述後我再進行反駁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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